2024年12月13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原主教練李鐵案公開宣判,,李鐵因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李鐵1977年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曾是中國職業(yè)足球運動員,,后來成為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的主教練。2022年11月26日,,李鐵因涉嫌嚴重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駐國家體育總局紀檢監(jiān)察組和湖北省監(jiān)委監(jiān)察調查,。2023年8月2日,湖北省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李鐵涉嫌多項犯罪,。2023年8月3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2024年3月28日,,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追究李鐵的刑事責任,。李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1年期間,李鐵利用擔任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選拔隊和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球員入選國家隊,、贏得比賽、簽約俱樂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089萬余元,。2019年,李鐵為了當選男足國家隊主教練,,請托他人提供幫助,,并于2020年給予他人人民幣100萬元。同年,,李鐵在武漢卓爾職業(yè)足球俱樂部任職期間,為謀取當選男足國家選拔隊主教練及提高俱樂部影響力等利益,,與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托他人提供幫助,,該俱樂部給予他人人民幣200萬元。
2017年至2019年,,李鐵利用擔任卓爾俱樂部總經(jīng)理,、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為河北華夏幸福足球俱樂部在球員轉會、贏得比賽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收受華夏俱樂部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675萬元,。2015年至2019年,李鐵在華夏俱樂部和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為贏得比賽或獲得有利結果,,與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托其他足球俱樂部在比賽中配合或者消極比賽,華夏俱樂部和卓爾俱樂部給予相關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5萬余元,。
13日,原中國男足主教練李鐵案在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李鐵因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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