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54.7萬余元,!國內判賠金額最高的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公開宣判
2025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其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對恒某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某公司)與河南金某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合議庭當庭針對案件的爭議焦點簡要闡述了裁判意見,,隨后宣布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金某公司停止侵害、賠償恒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354.7萬余元,,并明確了停止侵害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以及遲延履行金等,。
該案所涉玉米植物新品種“NP01154”的品種權人為法國企業(yè)利馬格蘭歐洲(Limagrain Europe)。恒某公司為利馬格蘭歐洲的關聯(lián)企業(yè),,有權以自己名義對侵害“NP01154”品種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恒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金某公司生產,、銷售的“鄭品玉491”“金苑玉304”“金苑玉171”“鄭品玉597”“金苑玉181”“鄭原玉777”“鄭原玉887”等七個通過審定的玉米雜交品種均系未經許可使用“NP01154”品種作為親本生產而來,,請求判令其停止侵害,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1.6億元并賠付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
一審程序中,,恒某公司提交四份檢測報告證明被訴侵權品種的親本“YZ320”與“NP01154”差異位點數(shù)為1,為侵權品種,;金某公司提交2994號測試報告并主張加測的5個位點中有4個位點存在差異,,兩者為不同品種,故其不構成侵權,。一審法院采信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號測試報告,,認定被訴侵權品種的親本“YZ320”與授權品種“NP01154”為不同品種,判決駁回恒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恒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