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臺灣一報社主管刊登李宗瑞迷奸照片 判刑定讞
中新網(wǎng)3月12日電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自由時報》3年前刊登富少李宗瑞案被害人裸照。臺灣地區(qū)“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判決,,分別判處副總編輯及記者3人6個月到3月徒刑,。
判決指出,《自由時報》在2012年8月14日以“李宗瑞之父,,請辭元大金董事”為影劇版頭條標題,刊登3張經(jīng)過馬賽克處理的裸女照。
檢方認定,,報紙散布他人竊錄畫面,依妨害秘密罪起訴副總編輯及記者等3人,。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后,,認定案發(fā)當時媒體爭相報道此案,顯見外界應(yīng)知照片是偷拍所得,,被告等人的辯稱,,均屬事后卸責矯飾,考慮他們身為媒體人,,卻放棄守門人義務(wù),,喪失媒體正面形象。
法官依妨害秘密罪判處《自由時報》副總編輯鄧蔚偉6月徒刑,,影視藝文中心撰述委員劉衛(wèi)莉及記者陳慧貞各3月徒刑,,分別得易科罰金18萬元、9萬元(新臺幣),。二,、三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