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6點31分,,松北區(qū)委宣傳部官方微博“松北快報”發(fā)布消息稱,,松北區(qū)委區(qū)政府成立聯合工作小組,對上述網文中反映的問題一一進行核查,。調查和處理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當事人
正和所報的旅行社交涉
記者聯系上了“天價魚”事件當事人陳巖,。據了解,,他是通過常州當地的一家旅行社報的團,。陳巖表示,因為正在和旅行社交涉中,,所以還不方便透露旅行社具體名稱。
據了解,,飯錢是由陳先生微信轉賬到導游手機中,,再付給飯店的。據女導游與陳先生的聊天記錄顯示,,她承認飯店存在宰客行為,一直對自己沒有保護好團員一事道歉,,表示自己是一個“不稱職”的導游。
□關注
明碼標高價是否能免責,?
北京律師張新年表示,,同一商品在不同消費環(huán)境中,售賣價格也會不同,。店家若事先標明價格,,且不違反當地物價部門規(guī)定,消費者自愿接受消費,,則不涉嫌違規(guī),。在此事中,,店家是否違反當地物價部門規(guī)定,還要看調查結果,。
張新年說,,至于網帖所說“缺斤短兩”一事,消費者有事前審查義務,。消費者若對斤兩存有異議,,應盡量在宰殺、食用前提出,。若事后提出,,則難以舉證。如果店家確被證實“缺斤短兩”或存有其他消費欺詐行為,,相關部門可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野生保護動物能否售賣,?
張新年指出,,目前不確定涉事店家當天賣的就是鰉魚,而且鰉魚品種不同,,需要區(qū)分看待,。如果所售鰉魚品種不屬國家保護,則可售賣,;如果所售鰉魚品種受國家保護,,又需進一步區(qū)分是否系野生。
若售賣的鰉魚為野生,,可追究行政責任,,數量上達到定罪量刑的標準,甚至可追究其刑事責任,;若其售賣的鰉魚為人工養(yǎng)殖,,則不會觸犯刑責,但因其標注為野生,,在民事上涉嫌消費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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鰉魚素有水中“活化石”之稱,學名為達氏鰉,,是鱘魚的一種,,現僅存于中國與俄羅斯的界江黑龍江中。市場價多為一二百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