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9月18日電(記者 周立權(quán))18年來3次被判死緩終被改判無罪的劉吉強,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總計要求賠償1937萬余元,。日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其賠償申請,。
記者了解到,,申請人劉吉強提出,自1998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被剝奪人身自由18年多,,總計6647天。故要求賠償侵犯人身 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社會保障金、健康賠償金等共計1937萬余元,。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外,劉吉強還要求賠償社會保障金和一次性安置費等費用,。
在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方面,,劉吉強提出應(yīng)按每日24小時計算,而非國家所規(guī)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
1998年2月14日情人節(jié)傍晚,,吉林市27歲的女子郭某被殺死于家中。經(jīng)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偵查認定,,郭某時年34歲的朋友劉吉強為兇手,。
經(jīng)吉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1999年12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劉吉強犯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劉吉強上訴,。2000年3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重審,。
2002年6月,,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同年11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判決,,劉吉強又被判為死緩,。劉吉強不服上訴,2003年3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隨后,,劉吉強及家人開始了申訴之路,。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復(fù)查此案后,于2015年12月作出再審決定,。2016年4月1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依法公開再審此案。4月29日,,法院判決認定,,本案除劉吉強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jù)證實其到過案發(fā)現(xiàn)場并實施殺人行為,故依法宣判劉吉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