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慘烈殺人案誰是真兇?獲刑者稱被逼供 供述殺人者卻“消遙法外”
3年前,,一起慘烈的殺人案震動一座小縣城,。縣公安局從事現(xiàn)場勘查工作的技術員董昀被控為包庇兇手而偽造了現(xiàn)場,。10年服刑期間直到刑滿出獄,,董昀一直堅稱自己無罪,一場看似已經塵埃落定的兇殺案,,有關誰是真兇的爭議卻從未中斷,。
2016年2月13日,董昀結束10年刑期出獄,?;氐郊抑校缹W會使用智能手機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和自己的申訴代理人取得聯(lián)系,,并且在出獄的當天,他就請申訴代理人寫好了一份新的刑事再審申請書,。
董昀:在監(jiān)獄里面填寫認罪悔過書,,我從不寫“認罪服法”這個詞語,我覺得對我來說,,讓我認罪,,簡直就是無法形容的事。
記者:認罪不是能夠減刑嗎,?減刑你早點出來,,當時沒想到嗎?
董昀:我寧肯一天不減,,我也不會認罪,,因為我就沒有罪。
十年前血案震驚小縣城 一警察被指包庇兇手偽造現(xiàn)場
2007年,,董昀作為同案犯和兩名被控殺人的被告人一同接受審判,,直到2014年,山西省高院才最終裁定董昀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另外兩名被控故意殺人的被告人則雙雙被判處死緩,。這起案件經歷3年偵查、8年審判才走完訴訟程序,,而且,,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一直堅持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
董昀說,,將他的命運拋進一個巨大漩渦的就是馬朝暉和李慧夫婦,。案發(fā)時,,馬朝暉在翼城縣計生局工作,李慧在翼城縣唐興鎮(zhèn)財政所擔任會計,。
2003年10月2日晚,,馬朝暉在翼城縣紫藤巷2號的家中慘遭殺害。警方的尸檢報告顯示,,被害人身中49刀,,脖頸處約4/5離斷,也就是說,,死者頭顱與軀干之間只剩下部分表皮和軟組織相連。
法院查明,,案發(fā)當晚,,李慧外出歸來,發(fā)現(xiàn)丈夫倒在血泊之中,,她先后給三位親戚朋友打了求助電話,。董昀是第三個接到電話的人,而他卻第一個趕到了現(xiàn)場,。
董昀說,,他和李慧上中學時就認識,后來通過李慧,,他和馬朝暉又成了牌友,。當時他家住的地方和李慧家就隔著一棟樓,走路過去也不過就5分鐘,。
當晚,,是董昀在案發(fā)現(xiàn)場用手機向翼城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報了案。董昀堅稱,,案發(fā)當晚他只在報案時到過兇案現(xiàn)場一次,,但法院認定,大約在董昀報案的兩個小時之前,,也就是李慧和她的情夫李文浩剛剛將馬朝暉殺害時,,董昀已經去過李慧家,并且和李慧,、李文浩共同清理和偽造了作案現(xiàn)場,。
李文浩是2003年馬朝暉被殺案中另一位重要的當事人。李文浩當時是翼城縣報社的記者,,他和李慧之間因為產生婚外情,,決定各自離婚,再共同組成新的家庭,。
李慧和丈夫馬朝暉在感情上本來就有裂痕,,很快,,夫妻倆就擬定了離婚協(xié)議,并商量好在國慶假期結束后正式辦理離婚手續(xù),。不想,,就在10月2日晚上,馬朝暉被殺害了,。
那場兇殺案將當晚曾出現(xiàn)在現(xiàn)場的董昀卷入其中,。起初,他被指控的罪行是偽造和破壞現(xiàn)場,。曾經在縣公安局技術科從事了10年現(xiàn)場勘查工作的董昀說,,當年那個認定被自己偽造過的殺人現(xiàn)場并沒有達到偽造的效果。
董昀:如果真的是讓我偽造現(xiàn)場的話,,這些血衣,、指紋、足跡都還存在,,怎么偽造現(xiàn)場,?稍微有點常識的人他也不可能把作案的衣服和腳印不處理了就走了,那何來偽造呀,?
客觀證據(jù)疑點重重 法院卻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
在2014年山西省高院認定董昀有罪的二審裁定書中,,法院查明董昀偽造現(xiàn)場的犯罪行為主要是處理現(xiàn)場的痕跡、兇器,、血衣等,。
山西高院的終審裁定書在第一組證據(jù)中就列舉了案發(fā)現(xiàn)場“門庭西南角有一帶血的拖布”,并且認定,,董昀在兇手殺人后為了破壞現(xiàn)場,,曾經用這把拖布擦拭了地上的血跡和腳印。
董昀:判決書認定我們在偽造現(xiàn)場的時候用墩布把地下的血跡給拖了,,二審開庭時候不是閱讀過一個鑒定書嗎,,墩布上說是連人類基因都沒有,何來血跡,?
這就是董昀所說的二審開庭時閱讀過的鑒定書,。 這是在2004年,案發(fā)一年后,,由山西省公安廳做出的技術鑒定,。這個鑒定涉及當時從兇案現(xiàn)場提取的一把拖布,警方送檢時描述這把拖布上“有血痕少許”,,山西省公安廳后來對拖布的鑒定結論是:拖布上未檢見人類基因型,。未檢出人類的基因型意味著,檢驗沒有得到人類遺傳標記的遺傳特征,,因此就沒法兒拿這些遺傳特征跟受害人的遺傳標記的遺傳特征進行比對,。換句話說,,這次檢驗并沒有在拖布上檢出死者馬朝暉的血跡。而在山西省高院的終審裁定書上,,認定董昀用拖布擦拭腳印和血跡的證據(jù)只有被告人的口供,。
董昀口供
李文浩的口供
從1979年以來的刑訴法就有這樣的規(guī)定,叫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處罰,。
洪道德,,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馬朝暉被殺案一審宣判之后就開始跟蹤關注案件審理的進展,。
洪道德:證據(jù)不能自我證明真假,,一定要有一個事實,至少要有兩個證據(jù),,才能夠構成相互印證,通過證據(jù)之間的相互印證來指向一個事實,,那么這個事實才能夠變成我們法律上能夠認定,,能夠采納的一個事實,這是證據(jù)學上基本的原則和原理,。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這起殺人案,公安機關始終沒有找到兇器的下落,,而董昀和李文浩的口供對兇器的下落有著不同的說法,,并且,他們兩人的說法同時出現(xiàn)在了山西省高院的終審裁定書中,。
董昀:兇器的去向,,當時他們讓我做有罪證供的時候,我做的是李慧,、李文浩給了我,,我把衣服燒了,把兇器扔到河灘了,,李文浩做的是他把兇器拿走,,扔到工地給埋了。
雖然指控董昀犯罪的客觀證據(jù)疑點重重,,但是,,法院認定這些證據(jù)和董昀等人的口供以及證人證言相互印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所以,2014年,,山西省高院終審裁定董昀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但是,,董昀說,,最終給自己定罪的重要證據(jù):口供,內容都是虛假的,。
遭遇刑訊逼供 受害人簽字故意寫錯名字
2003年在馬朝暉被殺害之后,,李慧、李文浩曾經兩次作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但最終都因證據(jù)不足而告終,。直到2006年2月14日,警方在同一天對李慧,、李文浩和董昀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這是案發(fā)近3年來,董昀第一次成為馬朝暉被殺案的犯罪嫌疑人,。董昀稱所有有罪證供都是2006年的2月14號被關到臨汾綠苑度假村賓館做出的,,當時他被關到3月16號。
董昀:一間房子里面,,就是一個鐵椅子,,派兩個武警、兩個公安看著我,,不許我說話,,不許我睡覺,只要我一瞌睡,,他們就開始對我提審,。
根據(jù)法院的裁判文書顯示,警方把董昀關押在綠苑度假村的同時,,被關在其他房間的還有涉嫌故意殺人罪的李慧,、李文浩。期間李文浩主動向偵查員“坦白”了他和李慧殺害馬朝暉的這個過程,。李文浩和李慧的招供,,使得在身體上正處于忍耐極限的董昀改變了應對的策略。
董昀:大約是3月9號,,他們拿著李慧和李文浩的親筆供詞,說你看一下,,李慧和李文浩連殺人都承認了,,你一個偽造現(xiàn)場的,,你有什么不敢承認的。我剛開始一直不承認,,他們就輪番打我,,我實在堅持不住了,就給他們說,,我說你別打我了,,你們想知道什么,我說,,我認了,,因為我知道如果我再不認,我身體已經接受不了了,。
董昀說,,為了留下線索將來把真相說清楚,他在筆錄上簽名時,,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寫錯成“董盷”,。凡是帶有目字邊“盷”字的有罪證供,全是刑訊逼供得來的,。
而在這起案件的四次庭審中,,涉嫌故意殺人的李慧、李文浩和董昀一樣,,一直也宣稱自己遭到了刑訊逼供,并且由此當庭翻供,。針對這種情況,,翼城縣公安局于2013年向法庭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否定了三名被告人的說法,,法庭最終采信了健在的偵查人員自證清白的書面材料,。
當年由于缺乏證據(jù),董昀對于刑訊逼供的控告并沒有被法庭所認定,。最終,,董昀在看守所被關押了8年多之后,因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這是我國現(xiàn)行《刑法》對包庇罪所能判處的最高刑期,。
出獄后,董昀不僅對自己所犯的包庇罪不服并進行申訴,,而且,,作為一名從事刑事案件現(xiàn)場勘查的技術員,他對李慧,、李文浩所犯的故意殺人罪也心存疑點,。
有利的關鍵證據(jù)沒加蓋公章 未被法院采納
法院認定,,兇案現(xiàn)場雖然經過董昀他們三人的偽造和清理,但仍然留下了足以確定李慧,、李文浩殺人的物證,。兇案現(xiàn)場證明李慧有罪的物證是一件沾有血跡的女式風衣和一只帶血的旅游鞋。這兩件物證都是李慧的衣物,。
山西省高院的二審裁定書引用檢驗報告的內容,,描述送檢的這件風衣的血跡分布在衣袖、胸部,、口袋等處,,這些地方的血跡都可以解釋為是在穿著狀態(tài)下形成的,但是,,檢驗報告最后還提到:“上衣內里背部有62×45厘米血跡浸染形成的痕跡”,。這個“上衣內里背部”指的就是衣服的里襯。
山西律師胡曉勇參加了馬朝暉被殺案的三次庭審,,他在法庭上曾親眼近距離地觀察過這件風衣,。
胡曉勇:大量的血跡是在風衣的背部,我當庭就向公訴人和主審的審判長指出來,,按照公安的指控,,李慧應該是抬過尸體,抱過尸體,,那么這個血跡應該是在前面,,,不可能跑到后面去,。
胡律師認為,,兇手在殺人后曾經用李慧風衣的里襯擦拭過血跡,這不僅僅是他個人的主觀臆斷,。在案卷中,,還有一份抬頭寫著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的檢驗意見印證了胡律師的觀點。這份檢驗意見完成于2004年7月,,它比山西省公安廳的物證檢驗意見書早了一年多,。它對血衣的鑒定結論是:“送檢上衣的血跡為擦拭作用形成”。同一件衣服的血跡,,出現(xiàn)兩種互相排斥的鑒定結論,,作為被控殺人的李慧一方,他們當然希望這份疑似由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作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鑒定意見能夠被法庭采信,。但是由于未加蓋公章,,這份意見書并不產生法律效力,也始終未被法院采用。
在這份沒有加蓋公章的檢驗意見書上,,標明的送檢人是徐運生和翟銘晉,。經過打聽,記者先后找到了徐運生和翟銘晉,。徐運生稱,,不知道當時為何沒出鑒定報告,翟銘晉稱,,當時他拿不到原件,,如果可以他也不想手抄。這份鑒定意見非常關鍵,,它有可能成為被告人申請再審的重要依據(jù)之一,。那么,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當年為什么就沒有出具一份正式的鑒定意見書呢,?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工作人員解釋稱,,案子未破,在偵查階段,,大量的檢驗工作都是給偵查提供線索和方向的,,有時候很大一部分都是口頭意見。
法院認定李慧殺人的另一個物證,,就是現(xiàn)場遺留的一只沾有血跡的白色旅游拖鞋,。李慧在法庭上只是“確認”這只鞋和那件送檢的風衣一樣“系其個人衣物”,她并不承認在案發(fā)當晚她穿過這兩件衣物,。但在李文浩做出有罪供述的視頻中,,稱李慧穿著一雙白色的坡跟沒有后幫的旅游拖鞋。
二審法院正是結合李文浩的口供和物證,,最終認定:“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證實現(xiàn)場遺留的血衣和鞋子系案發(fā)當晚上訴人李慧所穿,。”但是,李慧的申訴代理律師認為,,這只帶血的鞋子在現(xiàn)場呈現(xiàn)的狀態(tài)讓人有些費解,。
李慧的申訴代理律師許榮:有一只鞋底沾滿了血跡,,一只鞋沒有血跡,,如果李慧是穿著這雙鞋去殺人,我不知她是怎么能做到這一點,,難道她是單腿跳形成的,?
雖然存在上述證據(jù)疑點,最終,,終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維持了對李慧的死緩判決,。
案發(fā)3年后 辦案人員反復傳喚證人要求更改證言
此外,李文浩的哥哥李文濤曾經在案發(fā)后第二天向公安機關證明,案發(fā)當晚,,李慧,、李文浩在他家看完了中央電視臺連播兩集的電視連續(xù)劇《歸途如虹》,離開的時間應該是在10:30分左右,,而警方確定的案發(fā)時間是9:45分許,,李慧、李文浩并沒有作案時間,。但是,,李文濤說,到了案發(fā)3年之后,,辦案人員反復傳喚李文濤,,要求他更改從前的證言。
李文濤說,,他當年是在面臨辦案人員強大的精神壓力下才違心作了偽證,。一份關于敦促馬朝暉被殺案中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是2006年辦案人員傳喚他時向他出示的,,李文濤至今一直保存著,。當時,李文濤的妻子張永紅因為拒絕作證而離家出走,,一直杳無音訊,,后來警方以她涉嫌偽證罪為由還將她列為了網(wǎng)上逃犯;最讓李文濤揪心的是,,那一年就要參加高考的兒子也已經被辦案人員傳喚,。
至于指控李文浩殺人的證據(jù),除了他本人的口供和證人證言之外,,公安和檢察機關提交的客觀證據(jù)就只有一份足跡鑒定書,。
2004年,經臨汾市公安局技術鑒定,,兇案現(xiàn)場留有李文浩的腳印,。李文浩對此鑒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2005年,,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出具新的檢驗意見認為:“不能確定現(xiàn)場鞋印是否系犯罪嫌疑人李文浩所留”。
2014年1月,,臨汾中院的第三次一審判決認為,,有關現(xiàn)場鞋印是否為李文浩所留的兩份鑒定意見“矛盾,且彼此排斥,,故均不予采納”,。
否定了這份足跡鑒定之后,,臨汾中院是在沒有客觀證據(jù)支持的情況下,僅憑李文浩的口供對他做出了死緩判決,。
誰是真兇,?有人曾供述殺害馬朝暉事實
目前,終審一同被判處死緩的李慧,、李文浩正在山西省不同的兩個監(jiān)獄里服刑,。雖然兩人已經入獄服刑,但馬朝暉被殺案并未因此而塵埃落定,。
案件從偵破階段一直到現(xiàn)在,,有一個傳聞在翼城縣廣為人知,那就是案發(fā)不久,,曾經另有他人向警方供認過殺害馬朝暉的事實,。
馬朝暉被殺案經過兩次發(fā)回重審,于2013年在臨汾中院迎來了第三次一審,。
在開庭之前,,律師們在案卷中第一次看到了這樣一份筆錄,翼城青年周某某在2004年就供認,,是他和另外一名姓馬的翼城青年將馬朝暉給殺害了,。
這兩名青年曾經是警校的同學,他們從在校期間開始,,就分別實施過搶劫,、盜竊和敲詐等犯罪行為。
首先納入警方視線的是周某某,,他在案發(fā)不久后給李慧的家人寄去了一封敲詐信,。根據(jù)周某某因敲詐而被判刑的判決書顯示: 2003年10月8日,也就是馬朝暉被殺六天后,,周某某以提供馬朝暉被殺案的殺人線索為由,,給李慧父親李純泰寄去一份勒索20萬元的敲詐信,并要求李純泰按期給他的銀行卡打款,。
翼城警方從敲詐信中留下的銀行卡號以及敲詐信的筆跡入手,,很快將周某某抓獲。2004年3月,,周某某因犯敲詐罪和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周某某在翼城縣看守所繼續(xù)因為馬朝暉被殺案接受警方的訊問,,這時,,他供認了伙同翼城青年馬某某殺害馬朝暉的事實,。
在周某某供認參與殺人的案卷中,不僅有他的口供,而且還有周某某當時憑記憶畫出的兇案現(xiàn)場的平面圖,。通過和警方繪制的現(xiàn)場平面圖相比較可以看出,,周某某手繪圖上的沙發(fā)和茶幾,以及電視機,、電腦和空調的擺放位置,,與案發(fā)現(xiàn)場的實際情況高度吻合。
這張手繪的案發(fā)現(xiàn)場平面圖帶給人們最常規(guī)的推測有兩種,,要么是周某某真的到過案發(fā)現(xiàn)場,,要么就是訊部人員在筆錄上弄虛做假。
周某某這張手繪的平面圖上標明的時間是2004年3月14日,。當時,,李德寶正是翼城縣公安局的副局長兼刑警大隊大隊長,目前,,他已退休多年,。李德寶對于這份手繪現(xiàn)場圖的真實性存在疑慮。但是,,就在馬朝暉被殺案的漫長審理過程中,,有關周某某和馬某某是否就是真兇的討論從未間斷。到了二審期間,,隨著一份證據(jù)的出現(xiàn),,馬某某的作案嫌疑突然間又上升了。
在山西省高院的二審法庭上,,律師當庭看到了一份以前從未見過的足跡鑒定,。這份足跡鑒定完成于2004年1月,從時間上看,,它是馬朝暉被殺案中最早的一次足跡鑒定,,它所指向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李慧、李文浩和董昀,,而是馬某某等人,,而馬某某正是畫出兇案現(xiàn)場平面圖的周某某所供認的殺人同伙。
常小林當時是翼城縣公安局技術科的科長,,當年就是他把足跡樣本送去檢驗的,。
常小林:當時公安部足跡鑒定條件不是很好的,去公安部以后,,他們當時對這個鑒定拿不準,,所以建議我們去內蒙古看看。
記者:這份鑒定帶回山西之后,,怎么處理了呢,?
常小林:當時帶回來以后,,我記得是交給專案組了。
李德寶:你像到內蒙古去找人家鑒定,,這個我都不清楚,,因為當時常小林是根據(jù)段波,就是我們市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他當時也在這兒抓這個案子,,人家是根據(jù)他的指示去的,我都不清楚這個,。
李德寶所說的臨汾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段波,,在2008年震驚全國的襄汾潰壩事件發(fā)生后,因收受礦主2000萬元干股而東窗事發(fā),,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如今,對于段波當年是如何處置這份足跡鑒定的,,目前一時無法查證。
馬朝暉被殺案從發(fā)生到現(xiàn)在已經過去了13年,,發(fā)生兇案的紫藤巷早已恢復了平靜,。但是,,有關這個案件的是是非非在李慧和馬朝暉兩個大家庭之間從來就沒有消停過,,而被裹挾其中的董昀依然行走在自己的申訴之路上。
董昀:我想我清白的一天遲早會到來,,我會堅定這個信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