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聶樹斌案警示了什么
王敏遠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發(fā)生于20多年前的聶樹斌案,是一個應當糾正的冤錯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刑事再審)對本案進行了公正的審判,!這一公正的審判對聶樹斌而言當然是遲到的正義,但畢竟,,正義還是來到了,,對此,應予肯定,;更重要的是,,這對于我國當下的法治發(fā)展,,將產(chǎn)生積極的推動,。
確定聶樹斌案為冤錯,,“真兇再現(xiàn)”是緣由,但是,,如果將目光僅僅局限于“真兇”王書金的出現(xiàn),,糾結(jié)于通過審判確定王書金是真正的兇手,不僅難以糾錯,,而且,,很可能會引出新的冤錯。因此,,我們對于本案的糾錯,,需要關(guān)注更多的方面。
對于聶樹斌案的糾錯來說,,更重要的關(guān)注點是原判究竟錯在何處,,是否能夠通過再審予以確定。經(jīng)過再審,,可以發(fā)現(xiàn),,原判依據(jù)的物證等“客觀性”證據(jù)十分可疑;原判所依據(jù)的供述,,則完全不合情理辦案機關(guān)對其的最初審訊記錄到底去了哪里,,是不合情理的原因之一。
諸如此類的問題被揭示,,是聶樹斌案再審并糾錯的理由,。然而,我們應當看到,,這不是聶樹斌案再審并糾錯的全部原因,。
聶樹斌案件得以再審并糾錯,原因甚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個方面的原因,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zhàn)略部署,,高度重視冤假錯案的糾正和防范。第二個方面的原因,,是社會普遍且持續(xù)的關(guān)注,,這其中,既有其親屬的不懈努力,,也有法律界,、新聞界,、學術(shù)界的諸多努力。第三個方面的原因,,是人們司法觀念的進步,,這其中,既有對冤錯案件認識的不斷提升,,更有對糾錯價值的重新認識,。第四個方面的原因,是本輪司法改革所帶來的契機,。本輪司法改革在中央主導下正在廣泛推行,,其中,有諸多對聶樹斌案件得以再審并糾錯有重要影響的舉措,。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設置,使地方難以糾錯的案件由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通過公正的司法程序予以糾正,;又如,,疑罪從無觀念的確立,這雖然主要是為了預防新的冤錯案件的發(fā)生,,但對于糾正冤錯案件,,也有重要的積極作用。
我們現(xiàn)在分析聶樹斌案糾錯的緣由,、理由及其原因,,不是為了打“馬后炮”,而是為了給今后其他類似案件的糾錯提供“樣本”,,向預防再次發(fā)生類似冤錯提出要求,。
就其他類似冤錯案件的糾錯來說,聶樹斌案的再審及糾錯所提供的“樣本”,,既有實體方面的價值,,如,糾正冤錯案件并不完全需要借助于“死者復活”“真兇再現(xiàn)”,,即使不能認定本案另有真兇,,但若原判建立在物證等實物證據(jù)十分可疑、供述等言詞證據(jù)難以置信的基礎(chǔ)之上,,案件中存在不能排除另有真兇等重大疑問的情況,,也應糾錯。另外,,聶樹斌案的再審及糾錯所提供的“樣本”,,也有程序方面的意義。聶樹斌案通過異地復查、再審,,由律師全面介入,,并充分閱卷,這些程序方面的特殊做法,,可以成為今后其他類似案件糾錯的范例,,甚至可以考慮成為刑事再審程序完善的重要依據(jù)。
就預防再次發(fā)生冤錯案件來說,,聶樹斌案的再審,,通過揭示原審存在的問題,尤其是偵查,、審查起訴等程序中存在的問題,無疑具有積極意義,。雖然現(xiàn)在的辦案環(huán)境,、辦案條件與聶樹斌案期間已有重大差異,但聶樹斌案的教訓仍然具有現(xiàn)實意義,,由此,,可以提出一系列預防冤錯的要求。首先,,預防冤錯案件應從源頭著手,,努力提高偵查水平和能力,偵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以避免產(chǎn)生冤錯案件,。同時,司法機關(guān)應切實肩負起法定職責,,發(fā)揮對偵查的有效制約作用,。此外,還應當強化刑事訴訟中的人權(quán)保障,,尤其是強化刑事辯護權(quán)的保障,。設想一下,如果聶樹斌當初從偵查階段就能夠得到強有力的刑事辯護律師的有效幫助,,冤錯案件發(fā)生的可能性,,還有多少?(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