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設立宗教院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培養(yǎng)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計劃,;
(二)有符合培養(yǎng)條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wěn)定的經費來源,;
(四)有教學任務和辦學規(guī)模所必需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
(五)有專職的院校負責人,、合格的專職教師和內部管理組織,;
(六)布局合理,。
第十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法人登記,。
第十五條 宗教院校變更校址,、校名、隸屬關系,、培養(yǎng)目標,、學制、辦學規(guī)模等以及合并,、分設和終止,,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宗教院校實行特定的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審聘任和學生學位授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yè)人員,,應當經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八條 宗教團體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稱寺觀教堂)開展培養(yǎng)宗教教職人員,、學習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訓,,應當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區(qū)分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guī)定,;
(二)當?shù)匦沤坦裼薪洺_M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