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fā)《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國信辦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指出《規(guī)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
《規(guī)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規(guī)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fā)布,,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微信群已經開始立法,,規(guī)范管理。任何發(fā)言都要擔負法律責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請群里的伙伴們今后發(fā)微信一定要注意~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fā)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fā)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fā)
5,有關港澳臺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fā)布前不發(fā)
6,,軍事資料不發(fā)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fā)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fā)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信息不發(fā)
案例1:微信群發(fā)布不當侮辱言論群主被拘
安徽阜陽界首市男子楊某因不滿交警夜晚查酒駕,,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發(fā)布“他們傻X嗎,下雨還查?一群傻X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界首警方稱,,群主楊某向不特定眾多人發(fā)送侮辱性信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案例2:微信群內不當言論群主被處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潛江市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傳播請愿書,擅自上街游行,,聚集請愿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近日,此事件中被給予黨政紀處分9人,,誡勉談話5人,,批評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潛江市房地產管理監(jiān)察大隊工作人員,作為微信群群主,,彭云對群員轉發(fā)請愿書,、發(fā)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對其妻發(fā)布游行視頻,、評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和正面引導,,還回復煽動性言論,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錯誤,,受到誡勉談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