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沈陽9月13日消息(記者徐志強)9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旭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由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遼寧管轄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審判敲響“第一錘”。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旭光1975年出生,,河北人,于1999年4月到河北省某交警大隊任職協(xié)勤人員,,負責內勤和外勤工作,。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王旭光伙同在同一中隊任職的協(xié)勤人員魏某,、馬某(均另案處理)在辦公地點內,,使用數字證書或其他正式民警的賬號、密碼登陸公安綜合管理平臺,,通過該平臺網上查詢車輛檔案信息,、駕駛員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并通過微信聯系,、出售給他人,獲得的贓款通過微信提現,,共分八筆提取到王旭光的個人銀行卡內,,再由王旭光分發(fā)給魏某和馬某,三人違法所得共計約人民幣7萬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依法出示了證人證言、書證等相關證據,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了當庭質證,,被告人王旭光及其辯護人充分發(fā)表了辯護意見,。被告人王旭光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并通過其近親屬向法庭退回了贓款,。法庭在休庭合議后,進行了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王旭光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