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難斷家務事,,家事審判難題多
離婚糾紛案件數量攀升,,也給法院的審判帶來了不少挑戰(zhàn)。其中,,舉證能力與實現(xiàn)公平的內心期許兩相背離,,正是家事糾紛專業(yè)化審判面臨的問題之一。
《白皮書》分析稱,,由于家事案件所涉事項的隱蔽性,,外人一般無從知曉,而當事人之間身份上的密切關系,,使得當事人保留證據的意識不強,,導致在維權時難以提供有利證據。
例如,,在統(tǒng)計的離婚糾紛涉家庭暴力案件中,,絕大多數當事人只有自己口頭陳述,即使提交了相關醫(yī)院的就診記錄,,但因何事受傷指向并不明確,,難以確認是家庭暴力所致。
而在涉婚外情的案件中,,55%以上的當事人往往只能提交有曖昧語言的QQ聊天記錄,、短信聊天記錄、拉手搭肩等較為“親密”合影等,,而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這些證據因為單一、片面,,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采信困難。
就當事人轉移,、變賣,、隱匿財產的情況在離婚案件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對此重要案件事實的查證,、舉證,,對于作為自然人的當事人來說往往都是十分困難的。
另外,,法律與倫理交融下,,對事實的評價變得困難重重。
法官必須準確適用法律裁決糾紛以實現(xiàn)法律正義,,但同時,,保障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樣是家事審判的重要功能。如何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如何克服法律規(guī)范的機械適用從而避免與倫理背離,,往往考驗著法官對法律、倫理的理性認知,。
資料圖 羅云鵬 攝
離婚糾紛究竟怎么判,?
——這些問題需要了解
北京一中院日前發(fā)布了《涉家事糾紛案件法律基本規(guī)范指引》,民眾關心的一些有關離婚案件法律問題在這份《指引》中可以找到答案:
離婚時,,子女撫養(yǎng)權怎么判,?
離婚訴訟中涉及子女撫養(yǎng)權問題時,法院裁判的最高原則是實現(xiàn)子女利益的最大化,。法院會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予以處理,。
需要說明的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時,,雙方均應站在子女而非自身的角度理性看待撫養(yǎng)權歸屬問題,,通過共同努力為子女營造一個積極健康的成長環(huán)境。
資料圖:中新社發(fā) 劉冉陽 攝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由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離婚時,可以協(xié)商處理共同財產,,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法院將結合個案情況,,根據財產的具體狀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依法判決。
資料圖:家事法庭正在調解家庭糾紛 趙桂華 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