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對于第4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了各類機動車的檢驗周期,其中針對小客車的有: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yè),,由機動車回收企業(yè)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交通管理部門建議,,機動車所有人自行計算機動車檢驗周期,,如名下車輛因超過三個檢驗周期,已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請在2018年1月15日前辦理交售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yè)并辦理注銷登記,,以免影響生成更新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