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組織,。
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全權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分別組織。
七,、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八,、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決定并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guī)定,。
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決定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本決定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