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姜女士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隔壁村莊的黎先生,。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并于一年后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然而,,好景不長,,黎先生有了外遇,,在協(xié)商離婚不成的情況下,,黎先生離家出走,,沒有再回過家,。
更讓姜女士想不到的是,15年后丈夫突然回來了,,卻一紙訴狀將她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分割財產(chǎn),。原來,,2014年10月,姜女士所在的村莊經(jīng)依法審批,,被劃定為城中村改造項目區(qū),。姜女士所居住的黎家的兩間房屋也在拆遷改造范圍內(nèi)。按照拆遷政策,,姜女士所在村莊的補償依據(jù)是按照戶口上的人頭,。
黎先生向法院遞交的訴狀中稱,請求法院判決準予他和姜女士離婚,,并強調(diào)拆遷補償中屬于自己的拆遷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要求法院判決歸自己所有,。
近日,鄭州市惠濟區(qū)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經(jīng)依法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以來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子,婚姻基礎較好,。原告自2000年因為自身原因離家出走至今,,被告表示愿意給原告一個和好的機會。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說法
拆遷安置如對女性不公平法院可向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法官在審理與拆遷有關離婚案過程中發(fā)現(xiàn),,受教育程度、文化水平等的影響,,一部分農(nóng)村女性法律意識淡薄,,在一些糾紛發(fā)生時不能很好維權,不懂得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問題,。
為此,,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法官通常會加強對農(nóng)村女性的指導,,使其知道舉證的意義和如何進行舉證,,以及證明各種關鍵情節(jié)所需要的關鍵證據(jù)。針對拆遷安置政策不公平,、不合理的情況,,法院也可以向拆遷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對拆遷政策中明顯損害婦女權益的條款予以禁止,,以保護婦女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