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婚后男方用父母的拆遷補償款買車離婚時成“爭議”
為了拆遷,又一對年輕夫婦1個月后“閃婚”領證,又因財產糾紛鬧上法庭,。
劉女士跟汪先生結婚的時候,,知道他剛貸款買了一套房,因為家里正啟動城中村改造,,所以未來可能會有更多的房子。據(jù)介紹,該村2015年啟動城中村改造,,村民正常享受拆遷待遇,包括拆遷安置房,、過渡費,、生活補助費等。然而,,結合后發(fā)現(xiàn)兩人性格并不合適,,劉女士鬧起了離婚。
財產爭議包括汪先生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子,、婚后買的車子,,及拆遷房、拆遷過渡費,、生活補助費等,。
惠濟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男方婚后雖購買轎車一輛,,但雙方均認可購買車輛的資金來源系被告父母給的拆遷補償款,,而被告稱車輛系被告父母出資由被告代為購買,不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故法院認為,該車輛不屬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車輛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此外,,被告婚前購買的房屋應歸被告所有,,但自原、被告登記結婚之日至原告起訴之日期間的還貸金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以分割,村委會出具證明原告應享受的房屋安置面積的拆遷待遇,,因房屋尚未建成,,暫不予處理;證明上顯示村委會已發(fā)放的過渡費和生活補助費已由戶主領取,,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原告拆遷過渡費和生活補助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準予兩人離婚,判令男方支付女方房屋還貸增值款23231元,。
說法
拆遷安置房一般都在父母名下視為家庭共同財產
拆遷過程中的大多數(shù)離婚案件,,夫妻雙方都會提起分割拆遷安置房的要求。離婚時,,拆遷安置房該如何分,?婚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過渡費又如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