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該司法解釋針對的僅是詐騙刑事案件,,而這起案件是職務侵占案件,,兩者不能混談套用。
誠然,,作為“準立法”的司法解釋,,具有很高的制度效力,但并不能“法外立法”,。為什么在上述司法解釋中保護“善意取得”,?目的是為了保護善意買受人利益,保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促進市場經(jīng)濟的有序發(fā)展,。
但粉絲“打賞”的本質,并不是市場交易,,如果將“違法所得”的“豁免”范圍擴大化,,更會帶來洗錢、職務侵占等后患,。因而,,在我看來,對于打賞應嚴格根據(jù)《刑法》,,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
“打賞”亂象,,此案并非個例,,之前便有“女孩打賞主播130萬犯罪”等報道。從立法上看,,規(guī)范“真空”確是亂象之源,,在依法追繳違法所得的同時,用制度為打賞設立“天花板”,、強化資金流向監(jiān)管,,才能少一些“荒誕劇”,也讓社會多一份安寧,。(歐陽晨雨)
馮提莫回應打賞【馮提莫:線下主播聚會見過一次王某希望執(zhí)法單位聯(lián)系她依法退還禮物】近日,,江蘇鎮(zhèn)江王某挪用公司930萬元打賞女主播一案熱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