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會計挪用公款打賞930萬女主播們應退錢
對于打賞應嚴格根據(jù)《刑法》,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
據(jù)報道,某地產(chǎn)公司的普通會計王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以“富二代”的形象在某平臺對各大主播進行打賞。其中打賞給斗魚熱門主播馮某的禮物價值160萬元,,給其他主播禮物770萬元,累計打賞930萬元,。近日,,法院當庭作出宣判:被告人王某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20萬元,,責令被告人退還所有侵占被害公司的款項,。
為了直播“打賞”,竟把手伸向公款,,最后被繩之以法,,這是作奸犯科者理應受到的法律嚴懲。問題是,,由他打賞給美女主播的那些巨額錢款,,還能追得回來嗎?
通常來看,,粉絲給主播的“打賞”,,類似于民法上的贈與,主播再根據(jù)與平臺的協(xié)議,,按照一定的比例,,對這些“所得”進行分配,這也屬于《合同法》所允許的范圍,。但是,,“打賞”錢款也應“來路正當”。根據(jù)《民法總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既然“錢物”來路不正,,“打賞”合法性也就深受質(zhì)疑,。
另一個或許對主播有利的規(guī)范依據(jù),便是2011年3月1日,,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10條規(guī)定,,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zhuǎn)讓給他人,,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等應當依法追繳,但對于“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馮提莫回應打賞【馮提莫:線下主播聚會見過一次王某希望執(zhí)法單位聯(lián)系她依法退還禮物】近日,江蘇鎮(zhèn)江王某挪用公司930萬元打賞女主播一案熱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