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6月17日電 (記者彭波)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下發(fā)《關于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相關案件的定罪標準,、辦案程序和工作機制予以明確。
《意見》共3個部分16條,。在準確認定犯罪部分,,對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增設的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定罪標準予以細化規(guī)定。在正確適用程序部分,,明確了案件管轄,、恐怖活動組織和恐怖活動人員的認定、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的認定,、案件電子數(shù)據(jù)的運用等問題。在完善工作機制部分,,明確了公檢法機關配合制約,、互涉案件移交管轄等問題。
原標題:四部門出臺意見 指導依法辦理恐怖活動等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