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6月21日電(記者李一博)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對中陜核工業(yè)集團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楊建勛貪污,、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一案公開宣判。以被告人楊建勛犯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楊建勛在擔任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長安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土地儲備中心、西安長地勘察測繪公司財務人員從西安世紀金花、中大國際,、金鷹國際等商場購買購物卡,,以辦公用品等名義從單位賬上核銷。2010年3月2日至2013年12月21日,,楊建勛先后13次在西安世紀金花,、中大國際、金鷹國際等商場購買黃金7430.22克,、1塊勞力士手表,、1塊伯爵手表后據(jù)為己有,共計花費2915042.36元,,其中使用單位購物卡2262335.7元,。 2003年3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楊建勛利用擔任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閻良分局,、長安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土地用途變更、轉(zhuǎn)讓等事項上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收受他人現(xiàn)金人民幣、銀行卡,、黃金、手表,、美元等共計折合人民幣13016238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楊建勛主動上交了涉案人民幣,、黃金,、手表、美元等,。其中有人民幣,、不明購物卡、美元,、歐元,、港幣、金條,、手表等共計折合人民幣11584838.86元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建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長安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公款用于購買商場購物卡,其中一部分用于個人購買黃金、手表并據(jù)為己有,,犯罪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應依法懲處,;其利用擔任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閻良分局,、長安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土地用途變更,、土地使用權取得和轉(zhuǎn)讓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其向辦案機關上交的財物中,,除能夠說明合法來源的手表以及已經(jīng)認定的貪污,、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外,還有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財產(chǎn)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亦應依法懲處,并與其所犯貪污罪,、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其所犯罪名和事實成立。鑒于楊建勛貪污犯罪具有坦白情節(jié),、受賄犯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犯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主動上交了全部涉案財物,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判決,。宣判后,,楊建勛當庭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