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將第一百七十八條改為第一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二十,、將第一百八十五條改為第一百九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p>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二十二,、第三編第二章增加一節(jié),,作為第四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