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guī)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p>
十六、將第一百七十二條改為第一百七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p>
十七、將第一百七十三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十八,、第二編第三章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shù)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