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救援銜等級的設置
第三章 消防救援銜等級的編制
第四章 消防救援銜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 消防救援銜的晉級
第六章 消防救援銜的保留,、降級和取消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增強消防救援人員的責任感,、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指揮、管理和依法履行職責,,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
消防救援銜授予對象為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tǒng)一領導管理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職人員。
第三條 消防救援銜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員身份,、區(qū)分消防救援人員等級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榮譽和相應待遇的依據(jù)。
第四條 消防救援銜高的人員對消防救援銜低的人員,,消防救援銜高的為上級,。消防救援銜高的人員在職務上隸屬于消防救援銜低的人員時,擔任領導職務或者領導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五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主管消防救援銜工作,。
第二章 消防救援銜等級的設置
第六條 消防救援銜按照管理指揮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消防員分別設置。
第七條 管理指揮人員消防救援銜設下列三等十一級:
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記者葉昊鳴)記者26日從應急管理部了解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當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于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