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據職責沒收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1至5年內從事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活動,;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永久禁止其從事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guī)定違法行為的,,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人類遺傳資源相關信息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其他有關保密規(guī)定實施保密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