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二)煤炭開采企業(yè)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四)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于促進資源節(jié)約集約利用,、保護環(huán)境等情形可以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二)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前款規(guī)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第九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