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4日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于敦促涉黑涉惡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安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給涉黑涉惡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統稱“在逃人員”)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員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二、由于客觀原因,,本人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司法機關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視為自動投案,。
三、在逃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guī)勸其盡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四、在逃人員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在逃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盡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懲處,。任何人不得為在逃人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交通工具,為其通風報信或者作假證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匿,。經查證屬實,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員情況,、信息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fā)。司法機關將對檢舉揭發(fā)人員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舉報黑惡犯罪線索,、檢舉在逃人員情況,,可掃碼登錄全國掃黑辦12337智能化舉報平臺。
七,、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4日
10月29日18時43分,,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轉發(fā)了一則四川的消息——資陽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羅枝元主動投案,,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原標題:赴臺投案的山路十八彎 蔡英文還要加幾道彎,?蔡英文,“泥垢”了,!這兩天,,臺灣蔡英文當局上演了一出“反送臺”的大戲,劇情編排的跌宕起伏,,讓全世界關注的人都吃了一個大大的瓜,。
跟朋友喝酒,,散局后竟然開車來交警隊自首,,為啥要這么做,竟然是為了陪醉駕被處理的哥們兒一起接受刑事處罰,。這荒唐的一幕在哈爾濱市上演,,而這名駕駛人也“如愿”地進了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