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1月14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qū)阿拉善盟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依法判決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分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田忠寶犯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
檢方公訴書指控,,被告人田忠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先后利用其擔任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區(qū)長、區(qū)委書記,,以及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分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及個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決被告人田忠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6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法院決定對被告人田忠寶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7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由相應的有關機關處理,。
被告人田忠寶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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