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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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guī)范外商投資管理,,持續(xù)優(yōu)化外商投資環(huán)境,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
第三條 外商投資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所稱其他投資者,包括中國的自然人在內,。
第四條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發(fā)布或者報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發(fā)布,。
國家根據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適時調整負面清單。調整負面清單的程序,,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投資促進
第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內資企業(yè)。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支持企業(yè)發(fā)展的政策應當依法公開,;對政策實施中需要由企業(yè)申請辦理的事項,,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開申請辦理的條件、流程,、時限等,,并在審核中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內資企業(yè)。
日前,由司法部會同商務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部門研究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