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0日電 題:故意傳播病毒怎么定罪?哄抬物價如何嚴懲,?——“兩高”,、兩部出臺意見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
新華社記者劉奕湛、羅沙
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fā)《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針對社會關切,意見提出了依法嚴懲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十大執(zhí)法司法政策。
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時期,,一些地方出現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yī)、制假售假,、哄抬物價,、造謠傳謠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意見銜接現有法律規(guī)定,,對相關規(guī)定該細化的細化、該明確的明確,,提高了疫情防控法治體系的實效性,。
故意傳播病毒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近期,有的地方出現了已經確診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人拒不服從隔離治療措施,,或者曾經進出疫情高發(fā)地區(qū),、已出現發(fā)熱等感染癥狀,仍刻意隱瞞甚至進入公共場所等等,。
意見明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上述行為不僅危害行為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衛(wèi)生和公共安全,,應當依法懲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表示,,已經確診或者疑似病人違背法定義務,,拒絕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的,顯屬“明知故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