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某為莫某向銀行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后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周某的保證責任被免除,。3年后,周某發(fā)現自己被列入了不良征信記錄,,遂向銀行提出書面異議,,并申請消除不良征信記錄。但銀行在收到周某提出的異議后未上報信用更正信息,,導致周某的不良征信記錄一直未消除,,并使周某在辦理信用卡、貸款等金融活動中受限制,。周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銀行協助撤銷周某的不良擔保征信記錄。法院遂判決該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報送個人信用更正信息,。
【說法】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信用評價關涉?zhèn)€人名譽,,民事主體享有維護自己的信用評價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有權對不當信用評價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銀行作為提供信用評價信息的專業(yè)機構,,具有準確、完整,、及時報送用戶信用信息的權利和義務,,發(fā)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應當及時核查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本案中,,該銀行未及時核查周某已依法免除擔保責任的情況,,在收到周某的異議申請后,仍未上報信用更正信息,,造成征信系統(tǒng)對周某個人誠信度作出不實記錄和否定性評價,,其行為構成對周某名譽權的侵害。
近年來,,金融機構怠于核查,、更正債務人征信記錄引發(fā)的名譽權糾紛案件逐漸增多。本案依法適用民法典關于“信用評價”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金融機構具有如實記錄,、準確反映、及時更新用戶征信記錄的義務,,有力督促金融機構積極作為,,加強日常征信管理,優(yōu)化信用環(huán)境,;同時引導公民增強個人信用意識,,合法維護自身信用權益,。
《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