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因心智發(fā)育不成熟、社會認知不足等因素,,易受外部環(huán)境影響,,需要社會為其提供更多制度性保障。圖/新華社
6月6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fā)《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舉措,。《辦法》規(guī)定,,任何企業(yè),、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這引發(fā)了廣泛關注,。
文身作為一種特殊文化,,為部分成年人所接受,本也無可厚非,。但長期以來,,未成年人文身亂象都受到輿論詬病。從心理層面而言,,未成年人因其心智發(fā)育不成熟,、社會認知不足等因素,容易受外部環(huán)境和同伴的影響,,出于好奇、跟風,、尋求刺激等目的,,盲目效仿部分成年人文身。
從生理層面而言,,由于未成年人的身體還處于發(fā)育狀態(tài),,文身則需要破壞皮膚組織健康,甚至造成不可逆的創(chuàng)傷,。加之受觀念因素影響,,很多未成年人文身往往得不到家長支持,因此選擇一些不太正規(guī)的,、低成本的機構進行文身的話,,就將面臨更大未知風險。
還應當認識到,,文身對未成年人今后進入社會發(fā)展也會帶來影響,,且補救成本往往很高。如果放任一些孩子在沖動之下去文身,,今后難免會有一些人留下遺憾,。也因此,此次《辦法》出臺的初衷,,無疑就是要從制度層面杜絕未成年人文身風氣的蔓延,。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guī)定,任何企業(yè),、組織和個人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這種強制性規(guī)定,,顯然有利于進一步規(guī)制相關經營人員因為利益誘導未成年人文身亂象的出現(xiàn)。
事實上,,近年來,,隨著社會各界對未成年人文身現(xiàn)象關注度的提升,一些地方此前已經開始對此作出了具有針對性的治理,。比如,,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江蘇,、浙江等地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專項監(jiān)督推動禁止為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文身”的案例,,就寫入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這些典型案例的公布,,也形成了良好的社會示范效應,。
這表明,專門保護原則與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已日漸成為我們社會的共識,。基于此,,此次《辦法》明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也是正當其時。尤其是在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式實施一周年之際,,其社會效益無疑更加顯著,。
說到底,明確任何企業(yè),、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其實是從源頭上堵住未成年人文身的漏洞。為此,,也需要對《辦法》進行廣泛宣傳,,讓相關企業(yè)、個人以及未成年人熟知這項規(guī)定,,如此,,才能真正杜絕相關亂象,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撰稿/新京報評論員馬小龍
校對/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