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拒絕,、阻礙對黑土地保護情況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分別依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林地,、草原,、濕地、河湖等范圍內黑土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有關法律對盜挖,、濫挖,、非法買賣黑土未作規(guī)定的,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本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