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集團將某工程發(fā)包給具有一級資質的B公司并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B公司承包后,,又與具有三級資質的C公司簽訂了轉包協(xié)議,將該工程全部轉包給C公司,。A集團得知后,,以B公司違法轉包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那么,,B公司違法轉包了嗎,?
以案說法
違法。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中規(guī)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