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審行為,財政部對2003年頒布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做了修訂,,制定印發(fā)了新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以下簡稱《辦法》),。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修訂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為什么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答:2003年,,財政部和監(jiān)察部制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對推動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實踐的發(fā)展,,原《辦法》的一些規(guī)定已經不適應管理要求,需要及時修訂,。一方面,,為了貫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關于評審專家管理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評審專家進入,、使用,、退出機制,,明確專家評審工作紀律和要求、專家回避情形,、專家對評審報告的爭議處理,、專家名單保密與公告要求、專家履職情況記錄,、專家?guī)靹討B(tài)管理等內容,。另一方面,為了解決實踐中反映出的問題,,適應政府采購管理環(huán)境的變化,,針對專家權責不對等、專家不足,,以及少數專家不專,、不公等現象制定完善措施。
問:《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按照依法修訂,、突出重點、問題導向的原則,,財政部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規(guī)范了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抽取與使用,、監(jiān)督管理等內容,。主要修訂內容有六方面:
一是調整《辦法》適用范圍。原《辦法》規(guī)定,,政府采購評審和前期咨詢專家都應當從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從實踐情況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前期咨詢專家的工作職責,、管理要求,、使用方式等并不一致。為此,,《辦法》調整了適用范圍,,針對評審專家管理進行規(guī)范。
二是嚴格專家資格條件。在原《辦法》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專家選聘的資格條件,,細化了專業(yè)能力要求,、年齡及健康要求、信用記錄要求以及專家不良行為記錄的處理措施等內容。
三是建立專家退出機制。原《辦法》只規(guī)定了專家的進入條件,,未明確退出情形,。為實現專家能進能出,,《辦法》明確了專家解聘的四種具體情形。
四是細化隨機抽取規(guī)定,。結合實踐中的經驗和問題,,《辦法》與相關制度辦法相銜接,細化了專家隨機抽取的具體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了專家不足時的兩種處理辦法,,對專家補抽、專家抽取時間等作了規(guī)定,。
五是加大對評審專家的監(jiān)管力度,。落實《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要求,建立評審專家職責履行情況記錄機制,,明確專家不良行為記錄的具體情形并將專家不良行為記錄與專家資格條件和退出機制相銜接,,明確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報告義務。
六是明確專家勞務報酬支付主體和標準,。原《辦法》未明確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和支付主體,。為規(guī)范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減輕社會代理機構負擔,,《辦法》規(guī)定,,集中采購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項目由采購人支付,,相關標準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中央單位參照本單位所在地或評審活動所在地標準執(zhí)行。
問:《辦法》為保證專家公正獨立評審做出了哪些具體規(guī)定,?
答:由隨機抽取的外部專家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公正獨立評審,,是落實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原則的重要措施,。為了保證專家公正獨立評審,,《辦法》做了以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