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姓黃的購房者說,,“開發(fā)商非常狡猾,,收取‘號頭費’不接受銀行轉賬、不開具收據,,我當天去銀行取了27萬元現金,,交給了開發(fā)商,,才和開發(fā)商簽訂了購房合同,買了一個50平方的房子,,”他說,。
代理過“號頭費”訴訟案件的安徽品涵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迎五律師說,,“號頭費”難以查處的關鍵,是因為一些開發(fā)商很善于逃避監(jiān)管,,他們通過第三者或者中介機構收取,,或者直接現金交易。即使購房者進行舉報,,也難以提供有效憑證證明開發(fā)商與“號頭費”存在直接關系,。
合肥市房產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房產部門多次接到過“號頭費”的舉報,,但是每次均查無實據,。如果存在收取“號頭費”,這是價外加價問題,,屬于物價部門監(jiān)管,一旦查實后,,房產部門將會積極配合查處,。
“‘號頭費’如此普遍,已經成了眾人皆知的潛規(guī)則,?!焙戏蕦W院房地產研究所副所長凌斌說,如果購房交易達成后,,購房者就“號頭費”提起維權訴訟,,法院依法對此作出裁決,“號頭費”需要退還,,同時購房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所購房屋要還給開發(fā)商。在房價持續(xù)上漲的情況下,,購房者損失反而更大,,所以購房者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的積極性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