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印發(fā)《關于開展第四次大督查的通知》,在防范重點領域風險方面提出防范,、處置和打擊非法集資情況。
隨著互聯網金融創(chuàng)新模式的出現,,不少人打著以發(fā)行股票、債券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高回報,,但是投資者往往等來的是“空歡喜”。
4月底,,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楊玉柱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上指出,,非法集資總體形勢依然嚴峻,案件總量仍處于歷史高位,。據聯席會議辦公室統(tǒng)計,2016年全國新發(fā)非法集資案件5197起,、涉案金額達到2511億元。
“非法集資在我國經濟比較發(fā)達的沿海地區(qū)發(fā)生頻率是比較高的,。”浙江工商大學教授李永剛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綜合來看,,各地非法集資具有以下共同特點,,第一,集資總規(guī)模比較大,,第二,涉及的人員比較多,,第三,資金的募集使用兌付完全脫離政府相關金融部門的監(jiān)管,,第四,,經常造成被集資人員的重大資金損失,并且由此釀成群體性事件,。
絲路智谷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梁海明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非法集資對社會有兩方面的影響:第一,,影響民眾的資金安全;第二,,這些非法集資的資金游離于國家金融監(jiān)管體系之外,從而容易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沖擊國家的金融安全,。
李永剛認為,非法集資之所以大量發(fā)生,,應該與金融制度改革滯后,不適應日益增多的民間金融需求有一定的關系,。由于缺乏對不同類型非法集資的專業(yè)風險控制和有效的外部監(jiān)管,,最后造成不能兌付的概率非常高。
楊玉柱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上表示,,目前正在研究起草《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賦予地方政府對非法集資活動的行政查處權力,,解決地方政府有責無權、依據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問題。目前《條例》送審稿已征求地方和部門意見,,法制辦會同銀監(jiān)會正在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孫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