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中考接踵而至,暑假即將來臨,,又到了校外輔導機構的招生旺季,。記者日前采訪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了解到,一些校外輔導機構存在未備案,、沒有正規(guī)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較為混亂等情況,給孩子的人身安全帶來一定隱患,,家長選擇時須注意,。
托管期間孩子骨折
機構未備案難追責
8歲的小王在托管班上課時,因與他人打鬧,,造成左肱骨外髁骨折,。公安機關相關記錄顯示,托管班老師稱,,未看到誰推了小王,,小王等家長來接時才去就診。隨后,,小王家長訴至法院,,要求托管班的開辦人劉某等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劉某等均不承認托管班是其開設,,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該托管班未在教委進行備案,;兩次房屋租賃協議均是以個人名義簽訂,并以個人名義支付租金,;事發(fā)時曾在派出所接受詢問的教師未在該公司辦理社會保險,,也無勞動合同。事發(fā)現場除了幾個未成年人,,沒有老師看護,、制止;事發(fā)后,,老師盡管發(fā)現小王半蹲在地上,,但沒有詳細詢問,致使小王在受傷后沒能第一時間就診,。
最終,,法院判決,應認定劉某等是該托管班的開辦主體,,對本次傷害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具體比例以70%為宜,,判決劉某等共同賠償小王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萬余元。
四大安全隱患
危及未成年人安全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庭長甘小琴法官表示,,由于機構硬件設施,、教學質量參差不齊,在校外輔導機構中發(fā)生人身傷害事件,,各方如何承擔責任常引發(fā)爭議,。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經調研發(fā)現,近幾年未成年人在校外輔導機構發(fā)生安全事故的案件,,呈現出文體活動傷害高發(fā),、設施設備致害多、非正規(guī)機構管理混亂等特點,。
其一,,設施安全隱患常致傷害發(fā)生。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法官陳樂表示,,目前法律對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的場所并沒有統(tǒng)一的安全標準和要求,。實踐中這些校外機構一般是租借在商住兩用樓或普通居民住宅,甚至是地下室,,設備簡陋,,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其二,,傷害事件多因同學間玩笑或摩擦導致,。在西城法院受理的校外機構發(fā)生人身傷害案件中,一半以上案件是由于同學間的摩擦導致,。此類傷害多發(fā)生在上課前或者課間休息時,。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齡特點,以及校外機構師資不足等原因,,因同學間的摩擦造成傷害仍然是學生在校外機構發(fā)生傷害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