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成都11月8日電(記者 吳文詡)將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地方政績考核范圍,,屬于在任期內(nèi)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前,,政府主要領導不得重用或提拔,;屬于已經(jīng)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這是日前四川印發(fā)的《四川省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規(guī)定的,。
預案提出,,全省各級政府要加強日常風險管理,,妥善處理政府性債務償還問題,。市縣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省級不承擔市縣政府債務的償還責任,。對因無力償還政府債務本息或無力承擔法定代償責任等引發(fā)風險事件的,,根據(jù)劃分的債務風險等級,相應及時實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此外,,《預案》明確不同債務類型實施分類處置的措施。預案還規(guī)定,,各級政府年度一般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10%的,,或者專項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10%的,,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或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必須啟動財政重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