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于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wèi)祖國,,保衛(wèi)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yè),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xiàn)代化、正規(guī)化的建設,,增強國防力量,。
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qū)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qū)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qū)、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qū),。在特別行政區(qū)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