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會議的舉行
第二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三章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
第四章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任免和辭職
第五章詢問和質詢
第六章調查委員會
第七章發(fā)言和表決
第八章公布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guī)則,。
第一章會議的舉行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于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委員長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律草案發(fā)給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法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并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