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文豪多次阻礙警察執(zhí)法的行為引起了多名立法會議員及市民的憤慨。立法會議員葛佩帆直指:“譚文豪為了選票,,埋沒自己的良心?!蓖瑫r,,市民也組團到警局請愿并報案,指出
譚文豪等議員的行為已超越立法會議員的權限,,希望警方嚴正執(zhí)法,,把阻撓執(zhí)法的譚文豪等議員繩之以法。
請愿市民在請愿信中指出,,根據(jù)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人,均可處罰款1000及監(jiān)禁6個月,。根據(jù)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對執(zhí)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襲擊等或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的罰則,循簡易程序定罪后,,可處罰款5000及監(jiān)禁6個月,。根據(jù)232章《警隊條例》第62條,導致警隊產(chǎn)生離叛情緒的罰則,,循簡易程序定罪后,,可處罰款2000及監(jiān)禁2年。譚文豪等人當晚明顯已觸犯以上多款條例,,故希望警方依法向涉案人士追究責任,。
譚文豪為了通過繼續(xù)攪亂秩序來從中獲取個人政治利益,繼續(xù)不斷上演阻礙執(zhí)法的戲碼,。7月14日,,譚文豪在沙田混亂場合中“指指點點”,警方晚上準備清場期間,,現(xiàn)身扮演“人墻”角色阻擾警方執(zhí)法,,更要求與現(xiàn)場警察指揮官溝通,。談了幾句之后,譚文豪就以中英文向現(xiàn)場傳媒稱,,已向警察解釋示威者正在后退,,沒必要舉旗,不需推進,,又指警方答應暫時不會推進,,形同示威者的“總指揮”;7月27日的集會中,,譚文豪多次站在警方和示威者中間,,聲稱示威者“正在撤退”,繼續(xù)阻擾警方執(zhí)法,。
香港法律專家分析,,譚文豪的一系列行為涉嫌以下罪行:
一是現(xiàn)身沙田混亂場合中“指指點點”,形同“總指揮”,,涉嫌觸犯《普通法》,,可被控“煽惑他人犯罪、或串謀,、或企圖犯罪的行為”罪名,,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7年。
二是在沙田混亂場合中充當“總指揮”,,暴徒手持武器襲擊警察,,造成警察嚴重身體受傷,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可被控“串謀罪,、企圖犯罪”,若罪行成立,,一經(jīng)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終身身監(jiān)禁。
三是堵塞道路,,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非法集結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5年,。
四是對公眾造成妨礙和影響等,涉嫌觸犯《普通法》,,可被控“公眾妨擾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7年。
五是破壞社會安寧,,即使其他集結者沒有使用暴力,,但是沒有離開,,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可被控“暴動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10年,。
六是阻擾警方執(zhí)法,包庇暴徒,,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可被控“阻差辦公罪”,若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囚2年,。
也就是說,,在法律面前,譚文豪的戲過了,!演砸啦,!
變身“人生導師”蠱惑煽動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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