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內蒙古赤峰市委原副書記包崇明一審獲刑10年
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判決赤峰市委原副書記包崇明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包崇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烏審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副市長,二連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企業(yè)及個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033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包崇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鄂爾多斯市烏審旗委書記期間,,于開發(fā)烏審旗煤炭資源過程中,,濫用職權,違規(guī)處置國有資產,,低價轉讓探礦權,,給國家資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鑒于被告人包崇明有重大立功、坦白,、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全部退繳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法院依法判決其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對其退繳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