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因事故自殺者舍棄了向公眾交代的義務
我們應尊重死者,,更應尊重真相,。真相未出,,任何自殺都不應被抹黑,,也不應被肯定,,本質上,,“涉事故”自殺也是舍棄了向公眾交代的義務,。
離開光明新區(qū)城管局局長的崗位近半年后,,12月27日,,徐遠安以自殺的一躍,,留給公眾以無解的疑惑:7天前的深圳滑坡事故中,出事的渣土受納場正是由該局審批通過,。而在同日凌晨,,山東平邑石膏礦坍塌事故中的礦企董事長馬叢波也選擇了死亡。在井下配合救援時,,馬叢波乘人不備跳入一號井下的佯井溺亡,。
關聯(lián)一旦發(fā)生,心理暗示就再無可避,。果然,,盡管事發(fā)地官方通報寥寥數(shù)語,公眾還是迅速做出了猜測,。畏罪自殺或因恥感謝罪的聯(lián)想,,使得正在進行中的事故調查更顯得撲朔。
自殺是一種太過酷烈的了斷方式,,死者歸于平靜,,卻留給生者無盡想象。同一天里兩起安全事故的疑似責任方選擇自殺,,則放大了猜忌效應,。
這種猜測擁有很大的市場,但和所有的捕風捉影一樣,,一個疑似涉事者的死亡,,很難打斷整體的調查進展,。并且最重要的是,這些揣測越過調查結論直接為死者定罪,,在我們的文化里,,似乎對死者并不公正。
偏見的出現(xiàn)是因為信息不暢,。我更愿意將兩人的死揣測為中性的“畏懼”,。畏懼被調查的后果,畏懼司法和輿論的雙重審判,,因而選擇提前結束生命,,以保存最后的尊嚴。與其他試圖隱藏真相甚至逃竄的涉事者相比,,這樣的自殺行為,,值得同情。
但遺憾的是,,在受害者尸骨未寒之時自殺,,真的能以死保節(jié)嗎?恐怕不行,,甚至更可悲,,這最后妄圖保存的尊嚴,也因為陰謀論的盛行而凋落了,。
確實有人為自殺“叫好”,。他們以為這是種“恥感文化”,我們對日本韓國謝罪自殺的案例并不陌生,。但在事故處理工作都沒結束的時候就貿然自殺,,并不值得過度宣揚。
作為高級工程師,,徐遠安的結局讓人惋惜,。2006年,還在街道辦任職的徐曾對深圳查處違建的“死堵”方法提出異議,,他說,,“群眾很難理解,對政府的怨氣日益積累”,。
由此可以看出,,徐至少曾是個有一定擔當?shù)墓賳T。但在城管局局長的位置上,,他為何會審批這個最終出事的渣土受納場,,又為何忽視了日常的監(jiān)管,使得小概率不斷累積匯聚成最終的慘案,?
死亡是對自己的交代,,但在此之前,,他們作為當事人員,更有向公眾交代的義務,。比如徐遠安,,即使沒有直接責任,他也應該配合接受調查,,向公眾和盤托出事故真實原因,,以警示后人。馬叢波同樣如此,,他背負著說出真相和合理善后的義務,。對其他死難者的交代尚未完成,就匆匆以逃避的方式為自己結案,,不免會虧欠死者和公眾一分道義責任。
因為我們固然應尊重死者,,但更應尊重真相,。真相未出,任何自殺都不應被抹黑,,也不應被肯定,。更合理的態(tài)度,是將這兩起年底的自殺事件,,視為兩宗悲劇事件的延續(xù),。是的,是悲劇,,而不是鬧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