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張下一張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清恒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聯(lián)系,、中轉,、販賣多名嬰兒,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黃清恒提出犯意,,多次組織人員自越南將嬰兒運送至中國境內販賣或安排待產婦到中國生產后販賣,,指揮同案被告人在中國境內的接應活動,確定嬰兒的販賣價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黃清恒拐賣嬰幼兒16起22人,,其中12名嬰兒下落不明,,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被告人黃清恒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