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首爾4月11日電(記者陸睿 耿學鵬)韓國憲法法院11日針對刑法中涉及“墮胎罪”的兩項條款作出違憲裁定,,要求立法部門對相關法律作出修改,。
根據(jù)目前韓國刑法第269條“個人墮胎罪”和第270條“同意墮胎罪”的規(guī)定,孕婦服用藥物或采用其他方法自行墮胎將被處以1年以下監(jiān)禁和200萬韓元(約合1.2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金,,而在取得當事人同意下幫助孕婦實施墮胎的醫(yī)生將被處以2年以下監(jiān)禁,。
當天,,9名憲法法院法官中有2人主張“墮胎罪”符合憲法,7人主張“墮胎罪”違憲,。最終,,法院裁定“墮胎罪”與憲法不一致,立法部門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對相關條款作出修改,。
據(jù)韓國憲法法院給出的解釋,,“墮胎罪”單方面強調了針對胎兒的生命保護并將之放在絕對的優(yōu)先位置,過度侵害了孕婦的個人決定權,,而對實施墮胎的醫(yī)生進行處罰也因相似理由被裁定為違憲,。
法院還表示,如果立法機構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對“墮胎罪”有關條款作出修改,,相關條款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喪失法律效力,。
這是自1953年韓國制定“墮胎罪”條款以來首次宣布相關法律條款違憲。韓國輿論認為,,修改后的法律有望允許孕婦在妊娠早期采取措施終止妊娠,。但也有意見認為,,由于憲法法院沒有決定即刻廢止“墮胎罪”,有關墮胎行為是否應被合法化的爭論或將持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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