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yù)謀綁架,,結(jié)果致被害人死亡,,后將尸體拋入錢塘江,涉案6人中5人當(dāng)年即被判刑,,最后一人潛逃10年后受審,!當(dāng)年,究竟是什么事情,?
10年前 5人獲刑1人死刑
2006年3月16日,,海寧警方接到報警稱,一中年男子于14日晚在海寧火車站開面包車接客去平湖后一直未歸,,隨即又接警稱,,錢塘江邊沙灘上發(fā)現(xiàn)一中年男子尸體。經(jīng)證實,,死者就是失蹤的男子,。
經(jīng)警方偵查,涉案6名犯罪嫌疑人,,有5人落網(wǎng),。
同年10月13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人沈某犯綁架罪,、盜竊罪,,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被告人施某犯綁架罪,、盜竊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5年,,并處罰金1.5萬元。
被告人朱某犯綁架罪,、盜竊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張某哲犯收購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張某振犯收購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沈某,、施某,、朱某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2.51萬元,。
10年后 最后一人歸案受審
2016年9月23日,最后一名涉案人員李某在新疆歸案,。
昨天上午,,此案在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圖片)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06年3月14日晚,,李某按照與沈某的事先預(yù)謀,以租車為名將被害人騙至平湖,,沈某還叫來了朱某,、施某幫忙。之后,,李某因自己出面租車先行回避,,沈某、施某,、朱某強行將被害人拖入車內(nèi),,毆打并捆綁,致其倒地頭靠后排座位身體俯趴,。之后,,沈某駕車去接李某,,李某上車后也去捆綁被害人雙手。朱某,、施某對被害人拳打腳踢,,還分別腳踩其頭部,或坐或跪于其身上,,并用此姿勢控制其30分鐘許,。
不久,4人發(fā)現(xiàn)被害人死亡,,遂從其身上搜得手機一部及現(xiàn)金200元等財物,。
次日凌晨,4人駕車至海寧市丁橋鎮(zhèn)附近的海塘口,,將被害人尸體拋于錢塘江內(nèi),。后李某與沈某駕車駛至紹興市,將被害人的手機銷贓,,之后又聯(lián)系張某哲,、張某振,在安徽將被害人的面包車以7000元賣給張某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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