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以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向趙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并約定了利息。為了防范風險,,趙某要求徐某提供擔保,。為了順利借到這筆錢,,徐某找到劉某,想讓劉某做自己的擔保人,。劉某與徐某是多年好友,,礙于情面,劉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款借據(jù)上簽了字,。該借款到期后,,經(jīng)趙某多次催要,徐某以沒錢為由一拖再拖,。后來,,徐某干脆玩起了失蹤。無奈之下,,趙某將徐某及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此二人還本付息,。 劉某收到法院的傳票后辯稱,,當初徐某告訴他一定會按時還錢,現(xiàn)在他也聯(lián)系不到徐某,,非常后悔為徐某擔保該筆錢,。自己并未使用該筆錢,不愿意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因為趙某與劉某未就保證方式進行明確約定,,所以,劉某應對該筆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據(jù)此,,法院判決徐某償還趙某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劉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侯威亞)
更多精彩請點擊:新聞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