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6 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特殊主體將在履行職責(zé)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數(shù)量達到一般主體立案追訴標準一半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籍某某身為高邑縣王同莊派出所民警,,利用其在高邑縣王同莊派出所工作的職務(wù)之便,使用已調(diào)離的前所長段某某的數(shù)字證書查詢公安系統(tǒng)內(nèi)公民個人信息3670余條,,并通過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共計19840元;被告人李某某將從籍某某處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42185元,。
河北省趙縣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5月21日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籍某某、李某某批準逮捕,。2016年12月14日,,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3月9日,,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分別以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籍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更多精彩請點擊:新聞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