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公民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這里不討論國家政策,,只從婚姻角度來分析)。
夫妻雙方在生育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時,,所謂的“男女平等”只能是空中樓閣,,我們認為,此時應首先尊重女方的意志,。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① 男人的性權利和生育意愿要通過女性主體才能實現(xiàn),。男方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意,,此時如果支持男方主張,,就意味著男方享有對女方身體和意志的強制權,這將以女性尚失人身自由和身心被摧殘為代價,。
②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結婚本身并不意味著雙方必須有孩子,如果夫妻間未曾就“生育孩子”達成合意,,那么,妻子無論是自主避孕還是墮胎,,都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
③ 我國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強調(diào)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的獨立權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
因此,,將生育的決定權最終賦予女方更符合人權的本質(zhì)。
(在這里,,幸知插一句話,,有朋友在分答上提問幸知,,男人要我生二胎,,如果是女孩,,就流掉,如果是男孩才要,,但是我不愿意這樣,,請問我如何跟丈夫談判?
我想回一句話,,如果他不尊重你的身體,,那么你要尊重你的身體,你不是生育機器,,你享有不愿意生育以及愿意生育的權力,。)
03
無效和可撤銷婚姻之重婚的認定
無效婚姻指的是不滿足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要件的情形,。
根據(jù)《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鑒于目前夫妻一方甚至雙方出軌的情形很多,有很多咨詢者會問到重婚的問題,。
法律上的重婚有兩種表現(xiàn)形式:
① 登記結婚后,,一方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這種情形,,主要是當事人利用婚姻信息未全國聯(lián)網(wǎng)的漏洞,,給某些人兩次甚至多次結婚以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