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二被告單位及丁寧,、丁甸,、張敏等26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資行為,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造成全國多地集資參與人巨額財產損失,,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予以嚴懲。法院根據(jù)二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8億元,,犯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決定執(zhí)行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被告人丁寧犯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被告人丁甸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
法院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罰,,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各被告人的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相關使館人員、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代表等80多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