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女婿”黃海波嫖娼事件近日成了輿論熱點,。
“網(wǎng)絡示眾”遠遠超出了法律的范疇,。如果這一行為被默許,本著執(zhí)法公平,,是否每一起賣淫嫖娼案件均應對社會進行詳細公開,?
“國民女婿”黃海波嫖娼事件近日成了輿論熱點。名人+丑聞+性,,三重傳播熱點交相刺激之下,,萬眾矚目并不令人意外。有主張“嫖娼合法化”者,,從制度層面對此案提出質(zhì)疑,。但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仍未修改之前,,警方依法對嫖娼者進行治安處罰,,無可指責。
“黃海波嫖娼事件”的執(zhí)法問題在于,,黃海波作為治安管理處罰的對象,,在已經(jīng)接受了行政拘留等處罰之外,還有無義務接受“輿論示眾”的額外懲罰,?在媒體上,,事件被詳細披露,甚至一名據(jù)稱是黃案中涉嫌賣淫的女子也被曝光了正面照片,。目前雖不清楚警方在這些信息披露中扮演了何種角色,,但內(nèi)部司法文書連同案卷照片均被上網(wǎng),顯然非普通公眾所為,。如果警方不是這些信息的披露主體,,在被處罰人隱私被泄露的事實面前,恐也有保管不善的嫌疑。
當然,,黃海波系知名演員,,這類“公眾人物”應受到較普通人更為嚴格的公眾監(jiān)督。而另一種支持公開的論據(jù)則在于,,《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了“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既是公開執(zhí)罰,,何來侵權之說?
這些觀點看似有理,,實則不然,。《治安管理處罰法》不但明確處罰應“公開,、公正”,,也宣示實施處罰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賣淫嫖娼者違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僅限于法律明示的責任。賣淫者和嫖娼者的人格尊嚴及其他合法權利,,仍受法律保護,。執(zhí)法實踐中,公安機關通常并不公開賣淫嫖娼者的詳細信息,。曾有地方公安部門因未盡注意義務,,而令幾張涉嫌賣淫的失足婦女指認現(xiàn)場的照片流落到了網(wǎng)上。其時,,輿論齊聲指責警方的行為系對失足婦女的“網(wǎng)絡示眾”,。以“黃海波嫖娼事件”的輿情傳播來看,“示眾”范圍之廣,、影響之深,,更有甚之。
《治安管理處罰法》還規(guī)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黃海波嫖娼已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即承擔了他的法律責任,,基本實現(xiàn)了“過罰相當”。而“網(wǎng)絡示眾”遠遠超出了法律的范疇,。如果這一行為被默許,,本著執(zhí)法公平,,是否每一起賣淫嫖娼案件均應對社會進行詳細公開?
基于保障人權與保護人格尊嚴的考量,,警方理當對“黃海波嫖娼事件”中的警方內(nèi)部信息披露展開調(diào)查,。若有人違法違規(guī),理當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警方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也應主動采取措施,對黃海波及涉案賣淫女的隱私進行保護,。這種保護,,與對賣淫嫖娼的違法性評價并不沖突。